1、新能源汽车退车需要什么要求
方法/步骤
1/6
首先,要能够证明该车的购买渠道,各种发票证件齐全。
2/6
其次是要满足车辆“三包”政策,即时间方面满足,车辆行使里程满足,各个汽车厂商各有不同,随车手册里都有说明,车主们可以自行参照了解一下。
3/6
发生严重的质量问题,如制动系统失效,转向系统失灵,车身框架开裂变形,等,且懂购车发票之日算起60天或者3000公里之内,先到为准,可以申请退换整车。
4/6
在三包有效期之内,发生严重的安全性能问题,累计做过2次修理仍旧无法排除故障的,或者有产生别的安全故障,可有偿退换整车。
5/6
在三包有效期内,三大件中的发动机,变速器,发生质量问题,已经累计更换2次的,仍旧无法解决,可有偿退换整车。
6/6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为汽车本身质量问题,进行修理,修理的时间超过35日仍旧无法修理好,也可以有偿换车。
2、电动车退货规定
《关于电动自行车修理、更换、退货责任的规定》第七条与第十一条规定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电动车售出之日起7日内,电机、控制器、传动系统、制动系统等主要部件发生性能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可选择修理、换货或退货。
以下三种情况新车可退货或换货:
(一)电动车售出之日起7日内,电机、控制器、传动系统、制动系统等主要部件发生性能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可选择修理、换货或退货。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商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不得收取折旧费。
(二)电动车售出之日起15日内,电机、控制器、传动系统、制动系统等主要部件发生性能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可选择修理或换货。销售商应当免费为消费者修理或更换同品牌同型号的电动车。
(三)电动车在“三包”有效期内,电机、控制器、传动系统、制动系统等主要部件发生使用性能的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或证明,要求销售商调换同品牌同型号的电动车。
无同品牌同型号、消费者又不愿调换其它品牌或型号而要求退货的,销售商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款,不得收取折旧费。销售商有同品牌同型号而消费者不愿换坚持退货,可收取折旧费。
扩展资料:
电动车部件三包规定:
1、电机发生齿轮断裂、轴承破损、外壳开裂,烧毁(人为因素除外)等故障,有刷电机保修两年,无刷电机保修三年。
2、电池在正常条件下,正确使用的电池如发生漏液、塑壳开裂,经检验容量低于额定容量的60%,保修12个月。
3、控制器一年内发生性能故障予以保修,私自打开内部者不予“三包”。
4、充电器外观无因外力造成的裂痕;未私自打内部、缝合贴标未被撕毁;附线完整的出现短路、断路及其它影响使用的质量问题,一年内予以保修。
5、仪表一年内发生性能故障予以保修。
6、调速把外观无损伤,出线部位无断裂,无自行拆卸现象,失去正常调速功能或模式转换功能的视为质量问题,一年内予以保修。
7、功能开关外观无损伤,出线部位无断裂,失去任何一项功能的(喇叭、大灯、转向)视为质量问题,一年内予以保修。
8、断电刹把外观无损伤,出线部位无断裂,失去断电功能,视为质量问题,一年内保修。
9、凡闸把断裂、转轴边断裂一律为人为或外力碰、摔、掰等伤害,非质量原因不予以保修。
10、电源锁失灵、接触不良保修半年。
11、喇叭不响保修三个月。
12、锂离子电池、镍氢电池:充不进电、放不出电、续行里程短等,保修一年。
3、2022电瓶车三包规定
电动车三包服务“包修、包换、包退”的规定。
三包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 三包规定适用范围包括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的;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的。
4、新三包法规定2021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第三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第五条 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 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
(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 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三)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第八条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第九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一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二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第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第十四条 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列换章。
第十五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对应当进行三包的大件产品,修理者应当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然后依法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追偿,或者按合同办理。
第十六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提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上门提供三包服务。
第十七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一)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二)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三)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
(四)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
(五)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第十八条 修理费用由生产者提供。修理费用指三包有效期内保证正常修理的待支费用。
第十九条 销售者负责修理的产品,生产者按照合同或者协议一次拨出费用,具体办法由产销双方商定。销售者委托或者指定修理者的,其修理费的支付形式由销售者和修理者双方合同约定。专款专用。生产者自行选择其他方式或者自行设置修理网点的,由生产者直接提供修理费用。
第二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第二十二条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由上述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消费者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解决,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委员会等8部委局发布的国标发(1986)177号《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5、2021年三包法退货规定
《三包法》
(一)国家三包法规定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产品不同,三包期限也不一样)
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对不是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提供该项服务。
(二)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三包责任: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
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4.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
5.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