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视和解协议再侵权,“启动”赔偿条款被全额判赔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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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知识产权侵权与权利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中约定了再次侵权时的赔偿金制约条款,再次侵权后,能否按照该条款确定赔偿额?近期,余杭法院审理了一起重复侵权案件,全额支持了权利人依据和解协议赔偿条款主张的10万元的赔偿诉请。

  案情简介

  原告奥丰公司系“猴王(Monkey King)”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主要在服装上使用该作品,因其作品的独特性获得众多消费者喜爱。被告名范公司是一家服饰类天猫店铺的经营者,奥丰曾于2019年7月1日在余杭法院起诉被告名范公司侵犯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双方于2019年 9月24日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名范公司承诺停止侵害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并支付和解款,如未按协议约定支付和解款或再次实施侵犯原告知识产权行为的,承诺向原告支付不低于30万元的赔偿金。双方签署和解协议,名范公司支付了和解款。

  然而,此后名范公司依然故我,继续在其天猫店铺内销售同款侵权服装。奥丰公司再次取证并诉至余杭法院,请求判令名范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万元,后因涉嫌侵权的商品链接已删除,原告撤回停止侵权的诉请,并调整赔偿金额为10万元。

  法院判决

  余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名范公司未经许可,在天猫店铺展示、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与“猴王(Monkey King)”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图案,侵犯了该美术作品著作权人原告奥丰公司对涉案美术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发行权,其未能举证证明所售商品具有合法来源,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本案中,原告奥丰公司与被告名范公司就和解协议中所约定的赔偿金,属于被告名范公司因违约再次侵权时应向原告奥丰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对后续侵权行为如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事先约定,原告奥丰公司自愿降低赔偿金额至10万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余杭法院判令被告名范公司承担10万元的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案业已生效。

  法官说法

  由于知识产权权利的无形性及侵权行为的隐蔽性,权利人在损害赔偿举证方面存在较大障碍,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难以明确计算,绝大多数案件中存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计算难的困扰。权利人在与侵权人达成和解协议时,往往会约定再次侵权时的侵权责任尤其是侵权赔偿数额,以警示侵权人再次侵权及如若再次侵权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责任。法律并未禁止知识产权权利人与侵权人就侵权责任的方式、侵权赔偿数额等预先作出约定,这种约定实为双方就未发生侵权时,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预先达成的一种简便的计算和确定方法。因此,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和解协议约定,向重复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受到支持。

  本案中,余杭法院根据权利人与侵权人在和解协议中约定的赔偿标准确定赔偿数额,全额支持权利人10万元的赔偿诉请,展现了余杭法院坚决打击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的力度。本案再次警示侵权行为人应避免重复、恶意侵权,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合规经营,诚信履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六十一条: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承担民事责任,以及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申请保全等,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来源:余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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