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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事业单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方面,勇于担当、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五)长期服务基层,助推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等重大战略实施,在为民服务、爱岗敬业、担当奉献等方面,勇于担当、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六)积极投身“大扶贫、大数据、大生态”战略行动,坚持探索性、创新性、引领性发展,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显著的。
(七)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和宗教和谐、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等方面,有突出事迹和功绩的。
(八)在对外交流与合作、重大赛事和活动中为国家以及我省争得荣誉和利益,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九)有其他突出成绩和贡献需要给予奖励的。
第六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以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作出较大贡献,在本单位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给予嘉奖
(二)对取得突破性成就、作出重大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较大影响的,给予记功
(三)对取得重大突破性成就、作出杰出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的,给予记大功
(四)对功绩卓著的,授予称号。
授予称号以及荣誉称号,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奖励的权限
第七条 给予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的嘉奖、记功,由本单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
给予省委、省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的嘉奖、记功,由本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
贵州省民族乡保护和发展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保护的民族民间文化是指:
(一)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
(二)具有代表性的民族民间文学、戏剧、曲艺、诗歌、音乐、舞蹈、绘画、工艺美术等;
(三)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及其所掌握的传统工艺制作技术和技艺;
(四)集中反映各民族生产、生活习俗和历史发展的民居、服饰、器具、用具等;
(五)具有民族民间文化特色的代表性建筑物、设施、标识以及在节日和庆典活动中使用的特定自然场所;
(六)保存比较完整的民族民间文化生态区域;
(七)具有学术、史料、艺术价值的手稿、经卷、典籍、文献、契约、谱牒、碑碣、楹联等;
(八)具有民族民间代表性的传统节日、庆典活动、民族体育和民间游艺活动以及具有研究价值的民俗活动;
(九)民族民间文化的其他表现形式。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实行保护为主、合理开发、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工作。
民族宗教事务、公安、工商、建设、规划、教育、旅游、环保、体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文化行政部门做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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