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禁放烟花爆竹规定_菏泽市烟花爆竹2022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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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禁放烟花爆竹规定?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公众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菏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时间

2023年1月13日零时起至2月22日24时(农历腊月二十二至二月初三)。

二、禁燃区域

牡丹区、定陶区、鲁西新区全区域,各县主城区及县城驻地镇街全区域,乡镇驻地所在行政村全区域。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禁燃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禁燃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三、禁燃措施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依法向社会发布信息。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加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理布设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网点,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加强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对违反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烟花爆竹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依法查处在禁燃时间、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配合其他行政部门开展烟花爆竹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学校加强师生的教育和管理,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作为学校安全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

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等部门负责督促礼仪典庆公司、饭店、宾馆、酒店落实本场所禁放管理职责,严格遵守禁燃规定。

菏泽市烟花爆竹2022最新规定?

菏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2019年8月16日菏泽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控制噪声污染,推进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燃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制度,统筹协调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范围,做好本辖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执法联动机制。

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并在重大节日、重污染天气和中考、高考期间加大宣传力度。有关部门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婚姻登记、户籍登记、产权登记、殡葬登记等业务时,应当通过发放告知书、设立告知牌等形式,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和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物业服务企业、酒店、宾馆以及从事庆典、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工作,有权对服务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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