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监督赋能科技创新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监督赋能科技创新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甘肃省财会监督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方案内容:
财会监督和财经纪律重点问题专项整治是依法依规对全县各行政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的财政、财务、会计活动实施的监督。为扎实有序组织开展财经纪律重点问题专项整治,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办发〔2023〕21号)《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财经纪律重点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甘财办密电〔2023〕14号)及《甘南州财政局关于印发〈甘南州财经纪律重点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州财字〔2023〕1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坚持以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为出发点,突出政治属性,严肃财经纪律,健全财会监督体系,完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财会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基础性、支撑性作用,聚焦专项重点任务,坚持底线思维和问题导向,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维护中央政令畅通、规范财经秩序,全面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聚焦财政、财务、会计领域的短板弱项和财经纪律重点问题,对全县一级、二级行政事业单位、各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和记账代理会计公司开展全面整治,查处一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违法违规行为,整治一批虚报冒领、贪污侵占等突出问题。构建财政部门主责监督、有关部门依责监督、各单位内部监督、相关中介机构执业监督的财会监督体系。基本建立起各类监督主体横向协同,财会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的工作机制。财会监督法律制度更加健全,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监督队伍素质不断提升,在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财经纪律和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重要保障作用。结合近年来地方财经秩序专项整治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重点整治2022年以来的违法违规问题,重大问题可追溯至以前年度。
对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的考核?
包括针对侦查监督能力的考核,针对协作配合能力的考核,以及考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效果的考核。
针对侦查监督能力的考核主要有侦查监督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比如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和其他有害行为情况的考核,以及及时报告和上级的配合情况的考核等。
1.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逮捕,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存在违法情况的,应当提出意见,通知公安机关纠正。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中违反法律规定的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也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2.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需要,通过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若发现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3.人民检察院通过接受诉讼参与人对侦查机关或侦查人员侵犯诉讼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行为提出的控告,行使侦查监督权。

4.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况,以及释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情况,履行侦查监督职能。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人员在侦查或者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等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由检察人员以口头方式向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提出纠正,并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的时候,由部门负责人提出。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人民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的回复,监督落实情况;没有回复的,应当督促公安机关回复。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纠正意见不被接受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并抄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意见正确的,应当通知同级公安机关督促下级公安机关纠正;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违法的意见错误的,应当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撤销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并通知同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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