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错纠错机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容错纠错的程序和要求,推动容错纠错机制落地见效,根据中央、省委有关政策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纪委监委机关、法院机关、检察院机关、群团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的容错纠错,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权限,对有关单位和干部在履职尽责、改革创新过程中出现偏差失误乃至错误,凡符合《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第12条规定的六种容错情形和条件的,依规依纪依法从轻、减轻处理或者免予责任追究,并责成相关单位和当事人整改纠错。
第四条 对相关单位和干部进行容错纠错,根据单位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在党委(党组)领导下,主要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容错应当由组织研判提出,也可由当事人向组织申请提出,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组织研判提出。相关问责机关或职能部门在启动问责程序或责任调查过程中,应按照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将容错纠错工作贯穿问责和调查全过程,统筹考虑、同步调查有无容错情形、是否具备容错条件,并认真听取被调查单位和干部的意见,认为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当在形成问责追责处理意见时,同步提出容错建议。容错建议应根据问题性质提交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研判,以在干部评价、问题定性、事件处理等工作中运用。
郴州市容错纠错机制实施细则?
郴州市鼓励真抓实干容错免责的
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鼓励广大党员干部在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全力打造“一极六区”,推动郴州高质量发展中真抓实干、担当作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等有关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容错免责是指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履职尽责、改革创新过程中出现偏差失误乃至错误,凡符合本实施办法容错免责情形的,依规依纪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理或者免予责任追究。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单位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参照执行。
第四条容错免责的实施主体是指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委、党的工作机关等问责主体。
第五条容错免责要准确把握有关单位和个人出现偏差失误乃至错误的问题性质、主观动机、决策过程、政策依据、纠错态度等方面因素,严格区分违纪与违法、失误与失职、为公与谋私、民主与专断、敢为与乱为、负责与懈怠的界限,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规依纪、实事求是;
(二)集体决定、分清责任;
(三)正确运用“三个区分开来”,即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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