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荐股为幌子搞诈骗67人被抓, 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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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诈骗手段有哪些?

这里分享一个之前被曝光的大型股票操纵事件。

股票新手经常会遇到那种推荐股票的人,他们往往让你加群或关注直播,推荐一些市值比较小的股票,让学徒们买入这些股票,把股价炒起来。

更关键的是,他推荐股票之前已经用十几个不同的账户投入上千万的资金。等股票涨起来,他们就开始抛售走人,赚的盆满钵满。这就叫操作股市。

最常见的就是群发短信,然后拉一个群,说有炒股专家,投资大咖,每天给你推荐,买了一定大涨。一共拉了很多群,推荐买,开始大家都买,大量资金涌入,对于小市值的公司来说,肯定会涨,等到后来他们抛售时,股票开始下跌。

投资股票的时候,没有人是神仙可以预测第二天的涨跌,不要相信一夜暴富的神话,财富是靠慢慢积累的。

一:有这样的个人或群,刚开始跟你谈股票,一直谈的也挺好的,等认为能获取你信任的时候,就会让你不做股票,跟着他做什么外汇、期货呀,原油啊,黄金啊,白银等等一些非股票类的产品,总之把你忽悠过去,就是为了骗你,让你亏钱的,然后把你的钱给转一圈,给弄到他们手中来。所以发现这样的情况,别相信他们就行了!

二:有些人会跟你讲,自己是操盘手,很厉害,专门私下带别人操作股票的,这些人前期会给你一些股票,如果涨的好的话,就自然会获取到你的信任,涨的不好,没获取到你的信任也没关系,因他会给很多像你这样的人不同的股票,总有些人拿了的股票会有涨的好的,他们只需要给这些人成交就行了。

成交之后,他会拿着不同人的账户买不同类型的股票,亏了和他也没有关系,因为投资本身就是有风险的嘛!赚了,他就会跟你要钱,他们这些骗子做的就是一次性生意,不管你是亏钱了还是赚钱了,反正他们拿到钱之后,你就别想再找到他了!最后不管怎么样,赢家都是这些骗子。碰到这种情况也不要相信他。

这两种骗人的套路,是骗子们经常用的,反正如果碰到了,不要相信他们就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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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荐股为幌子搞诈骗67人被抓, 你怎么看?

我市一名女事主陷投资骗局被骗近6万元,牵出远在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的诈骗团伙:他们披着经合法工商登记的公司外衣,打着教炒股、赚大钱的幌子诈骗钱财,疯狂犯下诈骗案200多宗,涉及全国10多个省市,涉案金额达1000多万元。

近日,在公安部、省公安厅的指导协调下,市公安局组织140多名警力赶赴湖北多地,对“飓风5号”电信诈骗专案集中收网,成功打掉两个电信诈骗团伙,查处一家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公司,抓获犯罪嫌疑人67名。该案也是我市警方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工作跨省用警最多和抓获嫌疑人最多的案件。

事主掉进投资陷阱被骗近6万元

今年1月初,市民罗女士接到一个电话,称有专家可以指导炒股,稳赚不赔。受对方鼓吹的高额利益回报诱惑,有多年炒股经验的罗女士掉进了投资陷阱,按照对方要求,她加入了一个“炒股”微信群,并在群里“专家”的引导下,注册了一个炒外汇指数投资平台的账号,前后三次往账号里汇钱,每次19936元,共计59808元。

起初,账号显示每次投进去的钱都有收益,这让罗小姐心里美滋滋,但好心情没有持续多久。1月16日罗女士再次登陆账号发现,不到一天时间,竟亏损了45000元。为了及时止损,罗女士想把为数不多的余额转回银行卡中,然而操作多次,始终没有收到银行到账信息,这时她才醒悟可能是一个骗局,于是拨打了110报警。

接到报案后,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打击电信网络诈骗专班快速反应,对该案的资金流、信息流展开追查;市反诈骗中心也第一时间启动止付、追踪工作。获悉案情后,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梁进海高度重视,要求立即成立专案组全力开展侦查破案工作。

股票分成属于诈骗吗?

个人股票分成,如果没有其他欺诈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并且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

因本法已于第一百九十三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扩展资料:

诈骗罪的处罚: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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