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里的“劳务报酬”与“经营所得”究竟如何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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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里的“劳务报酬”与“经营所得”究竟如何区分?

一关于劳务报酬所得 1、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属于综合所得的其中一项,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 2、关于劳务报酬的界定,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3、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对于支付劳务报酬的企业来说,作为扣缴义务人,需要按规定,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二、关于经营所得 1、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不属于综合所得项目,需要单独计算纳税,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关于经营所得的界定,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款规定,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3、经营所得的确定,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税法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另外,对于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如果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是专项附加扣除只能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需要注意的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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