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与专利决策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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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申请专利有什么思路和创新点
  2. 专利如何转化为成果
  3. 申请专利有什么思路和创新点

    挖掘是企业知识产权发展环节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具体而言,其是通过发现技术创新点,对技术创新点从技术和法律层面进行剖析、拆分、整理、和筛选,提炼并确定用以专利申请的技术创新点和技术方案的活动。显而易见,若说专利挖掘是企业知识产权发展不可或缺的一环,那么挖掘创新点更是重中之重。若是不存在风险则成为可以申请专利的创新点,那么到底该如何挖掘创新点呢?

    简单地说,挖掘创新点无非是解决现有产品所存在的问题而形成新产品,然后对新产品的技术方案进行技术分析,通过检索来确定现有技术来与新产品技术分析后的创新点进行对比,做出风险判定,若是不存在风险则成为可以专利申请的创新点,反之则进入规避设计程序,做出新的技术方案,再重新走上述分析、对比、确定创新点的程序,如此循环,最终得出所有新产品可以用于申请专利的创新点。

    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

    判断要满足下列条件:

    专利法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能够制造或者使用,是指发明创造能够在工农业及其它行业的生产中大量制造,并且应用在工农业生产上和人民生活中,同时产生积极效果。这里必须指出的是,专利法并不要求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专利之前已经经过生产实践,而是分析和推断在工农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中可以实现。

    非显而易见性

    非显而易见的(nonobviousness):专利发明必须明显不同于习知技艺(prior art)。所以,获得专利的发明必须是在既有之技术或知识上有显著的进步,而不能只是已知技术或知识的显而易见的改良。这样的规定是要避免发明人只针对既有产品做小部份的修改就提出专利申请。若运用习知技艺或为熟习该类技术都能轻易完成,无论是否增加功效,均不符合专利的进步性精神;而在该专业或技术领域的人都想得到的构想,就是显而易见的(obviousness),是不能获得专利权的。

    适度揭露性

    适度揭露(adequate disclosure):为促进产业发展,国家赋予发明人独占的利益,而发明人则需充分描述其发明的结构与运用方式,以便利他人在取得专利权人同意或专利到期之后,能够实施此发明,或是透过专利授权实现发明或者再利用再发明。如此,一个有价值的发明能对社会、国家发展有所贡献

    专利如何转化为成果

    专利可以转化为成果,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1.市场调研:需要对专利所涉及的技术进行市场调研,了解其商业价值以及市场需求,选择最适合的应用领域。

    2.技术转移:通过技术转移将专利应用到相应的领域,可以通过授权、许可或特许经营等方式实现。

    3.产品研发:根据专利技术及市场需求进行产品研发,制定相应的产品策略、规划和计划。

    4.商业化运作:将产生的产品进行包装、销售以及推广,实现专利技术的商业化运作。

    5.持续创新:随着市场的变化与发展,需要持续进行技术研究、创新,不断推陈出新,实现专利技术的持续发展。

    总之,将专利转化为成果需要技术转移、产品研发、商业化运作等多个环节的有机衔接,同时需要注重市场研究和持续创新,以实现专利技术的商业化价值。

标签: #科技创新与专利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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