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的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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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的申报条件
  2.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的申报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01

    在中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会计健全的居民企业,实行会计征收,能够准确收取研发费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02

    员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03

    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和淘汰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2015〕119)不适用税前加扣政策的行业。

    04

    上一会计年度和当年企业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欺诈、严重科研失信,上一会计年度和当年未列入异常经营名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05

    根据中小企业科技评价指标,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不低于60分,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低于0分。

    申报条件如下:

    1. 申报企业应为港澳台及外资企业投资的中小企业,且拥有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 申报企业及其合作机构所含中小企业应具有相关科技研发能力及产学研结合能力;

    3. 申报企业和合作机构的研发投入金额应不少于本次资助的促进额度;

    4. 申报企业应按照事项规定,具备项目实施前准备工作;

    5. 申报项目应根据立项指南中规定基本情况,满足科技部技术创新优先发展方向,具有实用性、可行性、创新性及科技含量高;

    6. 申报企业应签署投资协议,拟采用市场化方式将投入的经费实现回收或变现;

    7. 申报企业及主导单位应有独立的研发成果运用的商业模式;

    8. 申报企业及合作机构各自拥有完整的组织架构,具有完备的法律、技术和管理保障,并具有合法的分支机构、经营单位等;

    9. 申报企业应具备技术开发与管理能力、市场开拓与运作能力、财务管理能力、知识产权归属、科技活动质量监督机制等各方面能力;

    10. 申报企业营业执照所示经营范围及已获得的营业执照注册类别应与科技创新项目的实施主体相匹配;

    11. 申报企业及其合作机构不得同时申报科技部同类资助项目,同年申请多个科技部资助项目的,各类项目之间不得存在重复性。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如企业符合前第1~4项条件,又同时拥有下列条件中的一项,无需参与评分环节,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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