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快速找到自己想要的短视频背景音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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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快速找到自己想要的短视频背景音乐

制作短视频前,想快速添加短视频背景音乐,有二种渠道,1、专业收费版APP,免费下载,开通会员才可以使用。不建议推荐。2、免费版APP剪影,而且功能强大,不需要开通会员,剪影推出免费版过用户体验,一定有他的商业价值。

短视频背景音乐怎么找?

1.各大软件听歌识曲

2.短视频软件搜索框可以查找

3.如果是想提取这段视频的音乐,剪视频用,可以使用剪映app,保存这段视频,

新建-添加音频-提取音乐-选择这段视频。

这样就可以提取短视频的音频啦

4.(我以前的做法)记两句歌词,然后去搜索

如何快速找到自己想要的短视频背景音乐 - 真时天下

随着5G、物联网等传播技术的发展、智能设备硬件的升级、以及网络资费的下降,视频这种形式越来越受用户欢迎,短视频也逐渐成为一种新的社交语言,并开始逐步的替代部分文字资讯。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成为一名创作者,通过更加生动的视频形式来记录、分享生活。为了突出视频内容、提高观众的观看体验,创作者在短视频中经常会使用一些歌曲作为配乐作为调节气氛、增强情感表达的手段,音乐与视频内容往往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短视频中配乐的版权问题,也逐渐成为创作者不可忽视的一环。

笔者尝试从音乐作品的著作权、短视频中的背景音乐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侵权后果以及创作者该如何选用背景音乐来降低侵权风险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音乐作品的著作权

总体上讲,音乐作品广义的著作权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一般包括词、曲作者的署名权、发行权、改编权、修改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也包括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邻接权,如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对著作权的内容做了具体的规定,详见文末附录)。

一首完整的音乐作品的版权包含四个部分:词、曲版权,录音制作者版权,表演者权。视频创作者在将音乐作为背景音乐使用时,主要涉及的是词、曲作者的著作权以及录音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短视频中使用的背景音乐,合理使用还是侵权?

创作者在短视频中使用背景音乐,通常有两种情形:

(1)用户直接使用平台内提供的音乐,

(2)用户自行寻找音乐进行编辑后再上传。

对于情形(1),创作者在直接使用平台提供的音乐时,是出于对平台的信任,且平台也具有相应的义务去取得相应的授权,此时用户的使用行为不会被认定为侵权;

那么对于情形(2),创作者的行为是否构成了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合理使用呢?

“合理使用”是指在著作权法的规定下,著作权人以外的其他人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无须经著作权人许可或支付报酬的行为。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明确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范围,但是这些条件的生效,对使用者及使用场景有着明确的范围和限制。在下列情形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存在两种情况:

(1)只用于个人使用且未将视频向公众传播,构成合理使用;

(2)如果是商业目的,或者将作品向公众传播(一旦有传播的行为则侵犯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则不构成合理使用;

综上,在情形(2)的情况下,出于商业目的,或者将作品向公众传播均构成侵权。

  • 我视频里的背景音乐一般都是纯音乐,我的方法就是在常见的听歌软件里(我用的是酷我),都有歌单这个选项,我就搜索关键词“纯音乐”,会出来很多歌单,里面会包含各种风格,先选个你大致想要的风格,比如伤感、轻快、安静等等,然后点进歌单,随便选几首试听一下,如果有想要的,那当然最好,直接下载使用(提醒一下,现在软件对版权比较重视,大部分歌曲都需要开通会员才能下载,我目前是付钱开通了会员)。
  • 如果没有合适的话,那就选几个曲子的作者,点进去听他的其他作品,还是不行的话,就换下一个歌单,一般我的话花半小时左右都能找到比较合适的曲子。
  • 还有一个方式就是平常注意收集,在观看别的作者的作品时,如果听到有喜欢的曲子,就留意保存起来,久而久之,就会收集到不少库存。收集的时候最好各个风格都要涉及,这样就会“手里有粮,心中不慌”。

以上就是目前我配背景音乐的方式,希望对你有帮助。

剪辑国外的电影有侵权说法吗

剪辑国外的电影是有属于侵权行为如果自媒体电影剪辑是以营利为目的,且并未获得授权的一般则构成侵犯著作者权益的行为。相关法律条款是这样规定的: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其实但一般情况下,如果你剪辑的是国外的电影的话,确实是没有侵权的一个说法的,因为首先来说,那个国外的电影如果能够在中国去进行放映的话,其实就已经说明中国是具有国外的一个电影的版权的,所以应该是没有侵权的,一个说法的,如果你剪辑国外的电影的话。

什么叫录播

录播就是提前录好视频,不是现场的,在需要的时间播放出来。就是提前录制好,经过剪辑之后再播出的节目,我们看的电视节目几乎都是录播的,当然也有部分体育赛事或者文艺节目是现场直播的。

录播系统能将授课或演讲者之影像(Video)、声音(Audio)及上课讲义(VGA),以硬件设备方式即时记录成标准的网络格式,并通过网络及服务器同步直播。

观众以 IE 及 Media player 即可收看现场影音及图文内容。 当演讲结束立即可将内容刻录成光盘保存或存放于服务器中,提供随选点播(VOD)服务。

录播系统是把现场摄录的视频、音频、电子设备的图像信号(包含电脑、视频展台等)进行整合同步录制,生成标准化的流媒体文件,用来对外直播、存储、后期编辑、点播。

观众可以通过IE浏览器登录录播系统服务器收看直播的影音及图文信息,也可后期点播视频信息。

录播系统的单流效果,观看端看到的画面为前端编导生成的单个画面,类似于观看录制剪辑后的电影或电视。

录播系统的多流效果,观看端看到的画面为完整的录像资料,每路信号都是完整未经过剪辑的。

其中各路视频及VGA信号流可以使用画面分割的形式同步显示,也可以随意选择其中一路信号全屏放大播放。

就是提前录好视频,不是现场的,在需要的时间播放出来。

录播系统能将授课或演讲者之影像(Video)、声音(Audio)及上课讲义(VGA),以硬件设备方式即时记录成标准的网络格式,并通过网络及服务器同步直播。

录课的意思是利用高清摄像机将考试上课的过程录制下来,录制好的课程可以上传到学校的官网或者学习类的APP,为学生提供学习的素材。

录播就是提前录好视频,不是现场的,在需要的时间播出来,录播系统能将授课或演讲者之前影像声音及上课讲义,以用软件方式及记录成标准网络格式,并通过网络及服务器同步直播

广播组织播放已经发表的录音制品,录音制作者有收费的权利吗

如果录音制作者拥有该录音制品著作权广播电台向著作权人付费反之,如果录音制作者并非录音作品著作权人,广播电台则无需向录音制作者支付费用

对于以上规定在我国的《著作权法》当中有非常明确的规定。

《著作权法》第四章 第二十二条规定如下: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简单总结:评论、新闻报道引用等情况时,广播电台无需向著作权人付费,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著作权法》第四节,第四十三条规定如下: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第四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简单总结:广播电台播放已发表的作品,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但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这里支付报酬是向著作权人,而并非录音制品的制作人。因此,判断报酬支付对象很清楚,关键是是否为著作权人。

写在最后:

现在无论是电视台还是广播电台对版权相关工作都非常重视,所以作为著作权人一定要重视作品版权,明细相关内容。只有这样才能在权益被危害时通过相关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以上回答对你有所帮助,欢迎各位关注、点赞、分享、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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