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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的基本原则?
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
(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统筹城乡义务教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义务教育。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择校费、借读费,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
第三条 本市义务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优先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
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相关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科学配置义务教育教学资源,重点改善农村地区、三峡库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的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办学条件,缩小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和学校之间义务教育的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社会发展要求改革教育教学内容、课程设置、考试、招生和评价制度,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重庆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条例?
本市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公路、电力、通信、广播电视、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国防、防洪等其他城市公共设施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设施管理标准的制定、规划编制、行业指导、监督检查以及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政设施的直接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以外的市政设施行政管理工作。
建制镇的市政设施具体管理办法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城乡规划、建设、园林、水利、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市政设施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充分听取和尊重公众意见。
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损害市政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和检举。
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损害市政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和检举。
重庆市电动车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并取得CCC认证的电动两轮车辆。其余电动两轮自行车统称超标电动自行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
第四条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是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的主管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本辖区内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
第五条 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规定有关电动自行车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请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七条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负责研发电动自行车计算机登记管理系统并建立相关数据库。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使用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
第八条 电动自行车号牌、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信息牌由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制定式样并统一监制。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自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自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