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三次修改的内容
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三次修改内容如下:
第一次修改:在2014年进行了第一次修改,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1. 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内容的管理,要求广播电视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和传播。
2. 增加对广播电视广告的管理,要求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和风俗习惯,不得含有虚假信息或误导性内容。
3. 明确加强对互联网广播电视的监管,要求互联网广播电视节目提供者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经营。
第二次修改:在2015年进行了第二次修改,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1. 进一步强化对广播电视节目内容的管理,要求加强对暴力、恐怖、低俗等不良内容的审查和过滤,推动广播电视节目呈现健康、文明的风貌。
2. 增加对广播电视直播的管理,要求加强对直播节目的审查和监管,避免出现违法违规内容的直播。
3. 强化对广播电视行业管理体制的规范,要求广播电视机构必须遵循市场化、专业化的原则进行管理和运营。
第三次修改:在2016年进行了第三次修改,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1. 更新了广播电视频道和频率的分配和管理办法,要求依法合理分配和使用广播电视频道和频率资源。
2. 加强对广播电视网络传输的管理,要求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服务提供者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经营。
3. 强化了对广播电视行业市场秩序的管理,要求加强对广播电视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管,遏制市场垄断行为,保护广播电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53号),该条例进行了三次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性广播电视行业的社会团体规划,指导广播电视行业的社会团体建设。”
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广播电视节目播出机构、广播电视节目传输机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等,应当向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请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尊重个人、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道德、法律、文化、科学、技术统一。”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自发布以来曾经进行了三次修改,下面是这三次修改的主要内容:
第一次修改:该次修改于2016年进行,主要目的是为了适应广播电视行业的发展变化,增强监管力度和提升服务质量。修改的内容包括:增加了对网络音视频服务的监管要求;增加了对广告内容管理的规定,严格限制虚假广告和过度商业化行为;完善了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和监管制度,加强了对节目内容的审查和监督等。
第二次修改:该次修改于2019年进行,主要目的是进一步推动广播电视行业的高质量发展,适应新技术新业态的发展。修改的内容包括:加强了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和服务的规范管理,要求提高节目内容的创新性和质量;加大对网络直播平台的监管力度,规范网络直播行为;加强对广电业务主体的管理,推动行业的整合和优化等。
第三次修改:该次修改于2021年进行,主要目的是进一步促进广播电视行业的高质量发展,加强行业自律和规范管理。修改的内容包括:修订和完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和播出的相关规定,加强对广告内容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对媒体融合发展的支持和引导;完善广播电视行业的市场准入制度,推动行业的规范发展;加强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管等。
通过这三次修改,广播电视管理条例逐渐与时俱进,不断适应和引领行业发展的需求,加强了对广播电视行业的监管和管理,促进了行业的健康发展,并为广大观众提供了更丰富多样的内容和更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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