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视听节目管理规定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于2007年12月29日由广电总局公布,并被宣布从2008年1月31日起实施。该规定的第八条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条件做出了严格限制。
依《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于2015年8月28日修订。
规定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公众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秩序,促进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统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电信行业管理职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地方电信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四)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
(五)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且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六)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七)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八)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值班室电话管理制度
一、基本要求
(一)值班室实行24小时全天候值班制度,每班2人(加强值班除外)。
(二)值班室是处置突发事故的信息传递中心,须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三)值班室内的通信电话、传真、电台、计算机等是值班专用的设备设施,非值班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四)值班室内的资料、设备及相关物品,未经办领导许可,任何人不得将其外借。
(五)白天值班人员负责做好值班室的清洁工作,晚上值班人员负责做好床铺整理工作。床上被褥、床单一周清洗一次,保持卫生、整洁。
(六)值班室日常管理工作由指挥科负责。
二、值班员职责
(一)树立常备不懈的思想和高度的政治责任心,恪尽职守,认真履行上级赋予的人民防空和抗灾救灾等任务。
(二)熟悉区民防应急处置突发事故程序,遇突发事故有按照工作程序独立操作能力。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三)负责受理灾情报告,协调民防队伍救援行动,掌握灾情动态,随时报告有关领导和上级部门。
(四)检查督促本区民防系统值班室值班情况。
(五)维护值班室秩序,监督管理值班室的设备、资料和物品,并严格进行交接班。
(六)负责接听值班电话、收发传真,对收到的传真文件做好登记记录,及时阅读并转有关人员处置。认真、及时、准确地做好值班记录,字迹清晰。
(七)正确使用值班室内的无线电台,做到无线电台呼叫语言规范,按照市、区民防办联络规定时间与市民防办值班室和街道值班室进行联络。
(八)严格认真执行请示报告程序,做到方法正确内容详实,无迟报、错报、漏报和隐情不报等现象。根据指令与事故现场保持不间断的联络。
(九)按时到岗,不得擅自脱岗。认真做好上下班情况交接与值班室内的各种设备的交接工作。
(十)做好本机关内部的防火、防盗等安全保卫工作。值班人员在值班时不准酗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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