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商品转让为什么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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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增值税如何计算

转让土地需要缴纳增值税,缴税方式根据土地使用权取得时间的不同会有所区别,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按3%的征收率全额计税。

转让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只能适用3%的征收率全额计税。

法律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金融商品转让为什么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改增之前 转出金融商品的公司在原本取得的金融商品的时候是得不到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没有增值税进项税额,现在一旦转出,计税只有销项没有进项,对企业不公平(这个没有进项是政策原因导致的),所以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正是因此,我们现在对金融商品转让按差额记销售额。

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是否需要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不需要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说明:“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因此,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需要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但是,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需要申报缴纳所得税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情形包括以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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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基于以上几种情形中股权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均构成股权转让的行为,需要根据以上事实发生的情况据实申报缴纳股权转让相关税费。

关于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涉税及税务筹划问题,可参本号之前发的文章:“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涉税问题及税务筹划”

链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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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怎么缴纳增值税

转让不动产分为转让一手房和转让二手房,二者之间的差别很大!

首先说一下,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属于转让一手房行为,不执行转让取得的不动产相关政策。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属于转让二手房行为,执行转让取得的不动产相关政策;

具体规定如下,请耐心看完!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三)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四)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五)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六)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式;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式;

来说说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额的问题

1、非自建项目: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增值税=转让差额÷(1+5%)×5%

转让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

2、自建项目: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增值税=出售全价÷(1+5%)×5%

机构所在地申报:

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同预缴。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

增值税=出售全价÷(1+9%)×9%—进项税额—预缴税款

只说没用,举个例子吧

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3月10日转让其2013年6月份购买的写字楼一层,取得价款4000万元,该写字楼作价2000万元,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可扣除进项税额30万元。此时可以选择两种计税方法:

①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4000-2000)÷(1+5%)×5%=95.24(万元)

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4000÷(1+9%)×9%-进项税额-预缴增值税=205.04(万元)

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增值税=(4000-2000)÷(1+5%)×5%=95.24(万元)

金融商品转让为什么不能开专票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中就已说明,金融商品的转让是不允许开具增专用发票,并且一般金融商品转让需要按照差价最后标记为销售额。

社会上许多营运资本存在一些问题,就是金融企业如何计算扣除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主要是由于金融服务企业的免税免税服务、应税服务和零税率服务等无法按照正常流程运行,通常非常的缓慢,并且每个服务的成本费用都非常的高。因此不能开。

标签: #增值税金融商品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