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城市科技学院转专业条件
(一)因学校录取工作原因造成录取专业与个人专业志愿不符、确实不宜在该专业学习,而适合在学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二)学生入学后,因某种疾病和体质状况,经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尚能在学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办理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的专业转入上一批次录取的专业,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未参加统一高考的单独招收学生;
(四)文科类专业转入理科类专业的;
(五)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类专业之间不能互转;
(六)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
(七)无学籍或正在进行学籍处理的;
(八)应予办理退学的;
(九)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十)超过转专业规定的时限的;
(十一)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八条 转专业办理程序、时间
(一)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分别由转出学院和转入学院负责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报教务处,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核后报重庆市教委批准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二)教务处拟出学生转专业行文稿送交学校办公室正式行文,通知相关学院和学生本人。同时上报市教委,在学籍管理系统中做相应的异动;
(三)学生在接到学校批复同意后,持《转专业通知单》方可到转入专业学习;
(四)学生转专业统一安排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和第二学年第一学期的第1-2周内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整个学习期间内只能转一次专业。
第三十条 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原专业所学的公共课成绩仍然有效;原专业所学的专业课成绩按选修课成绩记入成绩档案;并按新专业要求补修完成规定课程和实践环节。毕业后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学籍证明文件与转入专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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