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的基本原则,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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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的基本原则?

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

(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统筹城乡义务教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义务教育。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择校费、借读费,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

第三条  本市义务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优先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

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相关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科学配置义务教育教学资源,重点改善农村地区、三峡库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的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办学条件,缩小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和学校之间义务教育的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社会发展要求改革教育教学内容、课程设置、考试、招生和评价制度,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重庆市大修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和设施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和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四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产权决策、政府监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领导,明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代管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

市、区县(自治县)其他有关部门和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存款

第七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独立产权单位的,应当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只有一个独立产权单位的,可以自愿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八条建设单位和业主应当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建设单位和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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