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辽宁省科技创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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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人工饲养的猪、牛、羊、鸡的屠宰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畜禽产品是指畜禽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爪)、皮等。第三条 畜禽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畜禽和城镇居民自宰自食的家禽除外。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畜禽屠宰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畜禽屠宰管理机构,负责畜禽屠宰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卫生、畜牧兽医、环保、工商、质监、公安、建设、民族事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畜禽屠宰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县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乡(镇)的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引导、扶持畜禽定点屠宰厂进行技术改造和创新,鼓励其向标准化、规模化、产业化方向发展,推广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第六条 清真用畜禽的定点屠宰,除符合本条例规定外,还应当遵守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七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畜禽屠宰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二章 设置规划与审批第八条 省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畜牧兽医、环保等有关部门制订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并遵循合理布局、适当集中、保护环境、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设置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全面振兴辽宁三年行动方案原文?

  《方案》明确了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的总体目标:通过三年努力,维护国家“五大安全”能力显著提升,高质量发展迈上新台阶,结构调整步伐加快,创新能力显著增强,数字辽宁、智造强省建设成效明显,改革开放取得重大进展,营商环境实现根本好转,“一圈一带两区”建设加快推进,生态环境建设取得扎实成效,社会治理能力不断增强,人民生活品质持续改善,形成营商环境好、创新能力强、区域格局优、生态环境美、开放活力足、幸福指数高的振兴发展新局面,以中国式现代化辽宁实践推动全面振兴取得新突破。

  围绕实现新突破总体目标,《方案》设置了8个方面的具体目标。

  经济实力实现新跨越。2023年地区生产总值增速赶上全国水平,2024年超过全国水平,2025年如期实现“十四五”目标。

  创新能力实现新跃升。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区域科创中心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一批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取得突破,研发经费投入年均增速高于9%,科技成果本地转化率达到60%。

  结构调整迈出新步伐。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安全水平大幅提升,规上工业营业收入达到4.3万亿元,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0%以上。

  改革开放取得新成效。营商便利度进入全国先进行列,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更加健全,对外开放新前沿基本形成,进出口总额突破万亿元。

  区域发展形成新格局。中心城市辐射带动作用显著增强,沿海与腹地良性互动,乡村振兴取得明显成效,城乡区域协调性明显增强,形成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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