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纪律包括哪6个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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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的纪律包括哪6个方面内容

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1、党的政治纪律,指各个不同时期根据党的政治任务的要求,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政治活动和政治行为的基本要求,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在政治生活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政治纪律的基本要求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在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观点和路线、方针、政策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党的组织纪律,指党的组织和党员必须遵守的维护党在组织上团结统一的行为准则,是处理党组织之间和党组织与党员之间关系的纪律。严格遵守: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原则。

3、党的廉洁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是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

4、党的群众纪律,指党组织和党员处理与人民群众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也就是党处理党群关系的准则。

党的群众纪律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共产党员,必须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随时随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允许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侵占和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

5、党的工作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党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6、党的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涉及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直接关系党的形象。

2、财务人员要负责任吗

《会计法》规定企业负责人应负的法律责任:

1.《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通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取通报方式对违法行为人予以公告、批评;罚款。

2.在对单位实施罚款的同时,可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300o元以上50000~以下的罚款:行政处分。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会计法>第45条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成犯罪的,可以处以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4.《会计法>第46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扩展资料:

财务负责人岗位职责

一、贯彻党的经济工作方针政策,遵守《会计法》,熟悉和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政策和各项财务制度。具体领导本单位财务工作,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财务管理办法。

二、按照《预算法》,认真编制并严格执行部门预算和政府专项资金预算,及时检查分析财务收支和预算执行情况,找出问题,提出建议和措施,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严格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建立和健全经费管理、国库集中支付管理、银行账户管理、票据管理、资产管理等制度。对部门预算、重大开支和重要的经济事项,要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民主理财和“一支笔”审批制度。

四、加强内部会计控制,建立会计岗位责任制,根据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合理、明确会计、出纳分工,并做好内部和外部的协调工作。

五、规范各项会计基础工作,及时审查本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定期组织会计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保证财会工作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

六、定期或不定期对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对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内部机构和岗位在内部控制上存在的缺陷提出改进建议。

七、负责本单位财产物资的统一管理,每年进行一次财产清查,健全保管、领用、维护、赔偿、报废、报损以及人员调动交接制度,保证账物相符。

八、时刻加强会计职业道德修养,做到遵记守法、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依法理财。

九、负责对会计及其他有关财务人员的业务指导。组织和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政策执行水平和业务能力。

十、会计或出纳调离本岗位时,应负责监交。

3、六严格六严禁十不准

一、“十不准”

1、不准迟到、早退;

2、不准上班时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3、不准上班时间进行娱乐活动和上网打游戏;

4、不准上班时间从事与业务无关的活动;

5、不准上班时间窜岗、大声喧闹;

6、不准上班时间袒胸露背;

7、不准在领导和同志之间拨弄是非;

8、不准损坏公共财物;

9、不准在办公室及办公区域内打架斗殴;

10、不准在公务活动中违反财经纪律。

二、“六严禁”

1、对全市实施的各大林业重点工程,凡是所需物质特别是种苗供给,必须坚持政府公开招标采购,严禁各种“变通”行为。

2、凡是各大林业重点工程国家规定兑现给农户的各种政策,必须不折不扣兑现到农户,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或以各种名义“变通”处理。

3、凡是全市林业系统的干部职工,严禁参与从事种苗经营、木材运输、烧制杠碳等与行业相关一切经营性活动。

4、在全市林业系统内严格实行首问责任、限时办理等各项制度,严禁全市林业执法队伍在执法过程中“吃”、“拿”、“卡”、“要”的行为,严禁全市林业机关“门难进、事难办、脸难看”的现象。

5、严禁借审批、检查和验收谋取私利,影响林业形象。

6、严禁收受基层及下属单位或个人的现金、礼品、有价证券、信用卡及土特产品或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4、公职人员经商最新规定

不得经商!

公务员是不可以经商的。规定如下:

1、公务人员一律不准个人独资或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伙经商办企业,不准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

2、公务员不准从事中介活动谋取利益,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3、公务员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公务员经商处罚是什么

1、公务员违规经商办企业会根据情节严重性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都按照以上规定处罚。

5、党员领导干部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决定基本建设项目、大型仪器设备采购等事项;

(二)违反规定决定重要人事任免,以及关键岗位人员的选拔、聘用与解聘;

(三)违反规定决定重大创新任务、创新团队建设、创新平台建设等事项;

(四)违反规定调拨及使用大额度资金;

(五)违反民主管理制度处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违反规定决定企业设立、变更、产权交易、资产评估等事项;

(七)违反规定决定对外投资、出借资金、担保等事项;

(八)违反规定擅自决定薪酬和福利待遇;

(九)按照规定应公开、公示的事项而未公开、公示。

第二条 严格科研及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科技经费;

(二)不严格执行预算,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

(三)违反规定自行调整预算;

(四)不按项目单独进行核算;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截留、挤占、挪用财政科技经费;

(七)违反规定开支人员费,乱发津贴、补贴;

(八)违反规定隐匿、转拨、转移科技经费;

(九)截留、挤占、挪用科研、人才、平台建设等专项经费;

(十)结余资金不按规定处理。

第三条 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

(五)干预干部选拔任用;

(六)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七)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第四条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财经纪律设立“账外账”或私设“小金库”;

(二)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从事违反财经纪律、财务制度的活动;

(三)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四)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

(五)个人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六)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七)违反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

(八)公款报销和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九)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用、使用、处置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条 严格执行招投标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以指定、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等方式操纵或影响投标人资格确定、评标工作、中标结果,或者擅自变更中标人;

(三)向他人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等;

(四)擅自与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员进行私下联系和接触;

(五)收受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员的财物及其它好处。

第六条 严格遵守经费管理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

(二)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财政资金;

(三)报销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四)报销未按要求审批报备、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完整

的支出;

(五)违规采购进口产品、超标准配置产品、超出办公

需要采购服务;

(六)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变相指定品

牌、供应商。

第七条 严格遵守国内差旅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安排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差旅活动;

(二)以公务差旅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三)从事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交流和考察调研;(四)将应由个人负担,超范围、超标准的费用转嫁企

业或其他单位;

(五)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

(六)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

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

(七)出差期间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

(八)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

(九)超标准安排住宿。

第八条 严格遵守因公临时出国(境)规定,不得有

下列行为:

(一)安排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

(二)安排考察性出访;

(三)到境外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

(四)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

(五)无出国(境)预算;

(六)违反规定使用出国(境)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境)经费;

(七)向所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国(境)费用;

(八)超标准安排住房和用车;

(九)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擅自绕道旅行,擅自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

(十)与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

(十一)出国(境)期间用公款相互宴请,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接受礼金、贵重物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九条 严格遵守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及会议活动规定,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待无公函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

(二)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三)公务接待中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提供香

烟和高档酒水;

(四)公务接待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五)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六)私驾公车,公车私用;

(七)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

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八)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九)组织到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十)会议期间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

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十一)会议期间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第十条加强作风建设,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不执行组织决定,对上级和院党委、院行政的

决策部署执行不力、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敷衍塞责,延误工作,影响发展稳定;

(二)造谣、传谣、信谣,发表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诬告陷害或侮辱诽谤单位、组织或个人;

(三)对重点工作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敢担当,推诿扯皮,办事拖拉,不讲效率,不讲成效;

(四)漠视职工合理诉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对待群众态度生硬,言语不当,处理工作方法简单粗暴;

(五)调查研究不深入,脱离实际,回避矛盾,对问题解决不及时,不彻底;

(六)会议主题不清、拖沓冗长、讲空话、套话,不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

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

(二)泄露国家秘密;

(三)无故迟到,早退和擅自脱离岗位;

(四)在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看电影、炒股、玩游戏等

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五)在工作日午间、执行公务和值班期间饮酒;

第十二条 带头廉洁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

(二)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三)违反规定到企业兼职(任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任职),擅自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

(四)利用逢年过节、婚丧嫁娶、子女升学、乔迁新居、生病住院等借机收钱敛财,收受下属及有业务往来的单位或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等;

(五)向上级单位人员或业务往来单位人员赠送礼金、商务消费卡、有价证券及贵重礼品;

(六)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基建工程项目、物资设备采购、资金使用、干部选拔任用、人员招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科研项目评审等工作;

(七)以任何方式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不按规定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九)单位之间用公款互相宴请、大吃大喝;

(十)在公务活动中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

(十一)公款旅游或变相用公款旅游;

(十二)组织或参与黄、赌、毒;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弄虚作假,骗取项目、成果、荣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拒不承担赡养抚养义务等有悖社会公德、科研道德、学术诚信、家庭美德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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