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阳果商预订砂糖桔迟迟不采摘,价格大跌后反而怪果农违约,你怎么看?
事情经过:
2017年12月13日,蒋姓果商在灌阳县水车乡以每公斤8.58元的价格订购了50亩砂糖桔,付了30万元定金,约定在2018年2月25日之前把果采完,并口头约定小年夜前一天开采。这50亩砂糖桔由何某、翟某等3名果农种植,在签订购销合同后,虽然价格一路上涨,但3名果农并没有毁约将砂糖桔销售给其他果商,蒋某却迟迟不进场采摘,欲等待更高的价格才采摘外销,并将购果合同以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茂名果商。后来,砂糖桔价格急转直下,并且天气预报可能有持续的强冷天气,3名果农就多次打电话给蒋某,催促尽快采摘,但蒋某多次不接电话。强冷空气到来前,3名果农采取了遮薄膜的方式进行了简单保护。2月10日蒋某与茂名果商发生纠纷。后来蒋某到果场,提出返还5万元定金合同取消,但果农认为损失太大没有同意。
首先,这件事,损失最大的果农,50亩果园大概15万公斤砂糖桔,果农的损失达120万元以上,即使有30万元的定金,也损失在90万元以上,况且如果不签合同,价格会更高一些。
其次,果农对待销水果面临品质不利影响的天气因素已尽到告知义务,并尽可能的采取了保护措施,由于果园无大棚设施,遇上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受损在所难免。
第三,合同对品质的要求只明确“黄龙病果和烂果除外”,并没有对冻伤果进行明确,且合同由的30万元明确为“定金”,不是“订金”,也就是说一般是不退的。
唐律师认为:果商不但无权要求果农退还定金,果商违约还应当赔偿果农损失。
事件回顾
2017年12月13日,蒋先生与果农签订了《购销合同》,蒋先生以每公斤8.58元的价格订购了50亩砂糖桔,约15万公斤。他支付了果农30万元定金,并约定在2018年2月25日之前把果采完。
2017年12月13日,蒋先生与果农签订了《购销合同》,蒋先生以每公斤8.58元的价格订购了50亩砂糖桔,约15万公斤。他支付了果农30万元定金,并约定在2018年2月25日之前把果采完。
据了解,去年12月至18年1月底,当地多次出现霜冻天气。果农多次催促蒋先生采摘,但蒋先生迟迟不来。
2月11日,蒋先生来到果园,发现砂糖桔看起来不错,可是一捏就软,明显是冻坏了,于是要求果农退还定金。
买方迟迟不采摘负有主要责任
水果买卖不同于普通商品的买卖,因为水果具有容易腐坏,不易保存的特点。蒋先生作为水果购销合同中的买方,自应承担更大的交易风险。
如合同没有特别约定,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以交付为标准。在交付之前,毁损由卖方承担;交付之后,由买方承担。
问题在于砂糖桔购销合同中只约定了交付的截止时间,而没有起始时间。即使如此,从签订合同到2月11日,两个多月过去,蒋先生却一点都没有采摘,也是不合理的。蒋先生至少应当对大部分的砂糖桔的损失承担责任。
果农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首先,当地发生霜冻天气后,果农多次通知了蒋先生来采摘。
其次,果农采取了防霜冻措施,及时在果树上盖了膜。
由于霜冻天气及蒋先生未及时采摘,即果农损失约120万元。即使认为霜冻天气属于不可抗力,果农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即使采取了措施,蒋先生却消极怠工,蒋先生也负有主要责任。
小结
反观这份《购销合同》,除了没有明确约定毁损灭失的责任承担之外,对违约责任的约定也显失平等。卖方违约,只是损失定金30万;买方违约,却要赔偿60万。所以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留意其中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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